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和奖励程序等,同时也便于指导、规范各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奖励工作。
《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办法》指出,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奖励等级:一级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但对违法举报奖励金额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同时,《办法》还完善了奖励程序,对奖励程序的启动、实施、奖励领取方式等进行了细化。强调了举报奖励的监督管理,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及时抄告同级食品安全办。
《办法》还明确了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范围: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未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