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陶然居集团董事长严琦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本报两会记者 李涛 郭敏 本报记者 彭东海)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这些年,各级政府部门一直狠抓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而在日常具体执法过程中,监管执法部门往往会参考延用机构改革前的旧部门规章。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陶然居集团董事长严琦在采访中告诉本报记者,以上法规条例都没有明确界定:食品本身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且在保质期之内,但因为食品的规格(切分大小、形状)和外观、部位、品种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退回至生产企业的食品是否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如果不可以且同样视为“回收食品”,则会造成食品浪费。
严琦表示,我国是农业大国、粮食大国。但粮食浪费行为让人触目惊心。2020年8月11日,习近平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这一重要指示对减少“回收食品”浪费行为同样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在遵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将避免食品浪费作为“回收食品”工作重要考虑因素。
为此,严琦建议,尽快修改或废除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同时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中明确,“因为食品的规格(切分大小、形状)和外观、部位、品种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退回至生产企业的食品,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