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
中国食品安全报讯(本报两会记者 李涛 郭敏)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健康的重大基本民生问题,多年来,由于经济快速发展,政府监管力度和民众道德水平没有及时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我国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出现了三聚氰胺、瘦肉精、僵尸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水平,杜绝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更好地发挥法律指引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部分条款进行增加完善。
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举世瞩目,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为了进一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后,又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2018年12月29日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正完善。
“虽然在立法层面,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又两次对法律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但可以看到,自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然而,调研发现,现行《食品安全法》部分条款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规定考虑不够周全,间接增大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难度,食品安全仍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肖胜方代表表示。
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内容为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该条款对于预包装食品比较适用。预包装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已经完成了包装封存,该部分产品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不易添加违禁物质,即便在消费终端检出问题,也基本可以直接追溯并认定生产厂家的责任。
肖胜方代表认为,问题在于,绝大多数食用农产品并无外包装,这部分直接散装的食用农产品在运输和销售的过程中存在被添加违禁物质的风险。当产品被检出不合格时,即便能通过购销凭证或者产地证明进行溯源,也很难确定是具体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法律责任无法认定,执法处罚难以落实。这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法》的震慑作用,助长部分销售者的违法侥幸心理,无形中加大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为了提高经营者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成本,明确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指引作用,肖胜方代表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一条:“食品经营者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两次被检出问题且来自同一供货者的,不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并清退出农贸、批发市场”。
肖胜方代表表示,通过增加以上法律条款,销售者将更加谨慎地从已出现问题的食用农产品供货商处购货,在进货环节中自行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关,主动淘汰不够优质和安全的食品货源,从而在整体上提高市场中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