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强化兽药风险管控,着力提升兽药质量安全水平,农业农村部决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对兽药经营活动全面实施追溯管理,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
公告明确了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兽药生产企业实施追溯、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养殖场实施追溯、兽药监管单位实施追溯监管、追溯设备厂商等方面的要求。
公告明确,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要以二维码标注,由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随机产生的追溯码构成,应符合国标GB/T 18284-2000的快速响应矩阵码(QR Code)符号。兽药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级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含两级)包装建立关联关系。兽药二维码颜色为黑色,背景色为白色。外观检测应无脱墨、污点、断线;模块边缘清晰,无发毛、虚晕或弯曲现象;深浅模块色差分明;无明显变形或缺陷。位置和大小的选择应以标识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
公告称,兽药生产企业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兽药二维码,负责兽药二维码的印刷,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二维码,要确保识读率,保证兽药二维码数据安全、不外流,保证兽药二维码在兽药全链条各个环节正常使用。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我国市场销售的所有兽药产品,应在兽药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印制兽药二维码。
公告明确,自2019年9月1日起,兽药经营企业应上传兽药追溯数据信息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追溯系统将不再接收按旧标准上传的入库和出库文件。9月1日前,为新旧标准并行期,新旧标准的入库和出库文件追溯系统均可接收。
公告要求,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建兽药监管系统的,要进行备案登记,并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标准统一,做到信息互联互通,保证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试点养殖场的产品入出库数据信息及时上传。
2019年6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负责兽药监管工作的单位应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入网(注册并被审核通过),切实做好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兽药追溯工作。
公告要求,2019年9月1日起,追溯设备厂商应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备案登记,方可获得接口开展兽药二维码数据采集工作。追溯设备厂商请于9月1日前完成在追溯系统中的备案登记以及软件升级工作,以免影响追溯设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