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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规定食品标识“零添加”的双重意义

2020-08-03 11:15:23来源:湖南日报编辑:郭逸凡
摘要: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标识严禁随意使用“零添加”“不添加”等字样,为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规定,食品标识中不得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这意味着,在各类食品的外包装上,应该标识的信息,必须进行公开标示,但是对于不应该标识的信息,不能随意标示,尤其是对于“零添加”“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更是严禁随意使用。

征求意见稿之所以作出如是提醒,源于近年来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喜欢在自己的外包装上标注“零添加”“无添加”等字样,以此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青睐。然而在食品行业的人士看来,这完全是企业在耍小聪明,忽悠消费者。

按照消费者的理解,在食品中“零添加”“无添加”,指的是食品当中没有任何添加剂,代表食品更加安全、健康。但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可以说,几乎任何经过加工的食品当中,都含有一种或多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业得以发展壮大的前提和基础。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只要在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是合法的、适量的、安全范围之内的,那么也就是安全的,健康的,并不会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站在这个角度,市场监管总局要求食品禁标“零添加”,也就具有了双重意义:其一是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其二,也是让消费者明白,食品添加剂没有“原罪”,并不一定是有害的,完全没有必要谈之色变,而应该用一种客观、理性的心态去看待之。(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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