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规定指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建立食品小作坊监管档案,记录食品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明细等信息,将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材料一并纳入监管档案,每年进行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严格登记准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严格负面清单管理 山东将禁止小作坊生产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
严格负面清单管理,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不得分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