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张继明)济南市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绝不手软,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商河县贵燕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1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 NO:XN-20201111024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黄豆芽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为0.0368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登记情况并于2020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12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 NO:SST-SPZ-202013694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猪肉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测结果为518.1μg/kg;“甲氧苄啶” 标准指标为≤50μg/kg,检测结果为566.7μg/kg;“氟苯尼考” 标准指标为≤300μg/kg,检测结果为1501.7μg/kg;“多西环素” 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查结果为415.0μg/kg,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河县惠购便利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12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 NO:SST-SPZ-202013334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小磨香油检验项目“乙基麦芽酚”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为51.2μ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河县绿丰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1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 NO:XN-20201111025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黄豆芽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为0.0607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河县孟令花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1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 NO:XN-20201109122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韭菜的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标准指标为≤0.5,检测结果为1.64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河县红英果蔬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1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 NO:XN-20201111043的检验报告。依据报告显示:韭菜检验项目“腐霉利”标准指标为≤0.2,检测结果为3.5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河县法增蔬菜经销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9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所附检验报告编号为:ZW-20201114326号。依据报告显示:11月12日批次的韭菜检验项目“腐霉利”标准指标为小于等于0.2mg/kg,检测结果为0.55 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河县兆华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9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所附检验报告编号为:ZW-20201110045号。依据报告显示:11月9日批次的油麦菜检验项目“氟虫腈”标准指标为小于等于0.02mg/kg,检测结果为0.44 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