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泰安铭座三泰宾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食罚【2019】2号
当事人:泰安铭座三泰宾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宗继英
地址: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东岳大街55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LYUW45A
违法事实:
泰安铭座三泰宾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货值金额:1024.50元。
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过期食品67袋;
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到泰安市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所属营业网点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