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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万安县非法抓捕野生竹鸡一案宣判

2020-06-04 17:15来源:中国法院网编辑:李玥
摘要:日前,江西省万安县非法抓捕野生竹鸡一案正式宣判,涉事人张某被判拘役五个月赔偿5000元。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良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张某良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张某良在浙江省务工期间,通过QQ聊天方式加入“大中华竹鸡哨交流群”“贵州户外之武汉加”等QQ聊天群,并从QQ聊天群里学会了捕捉野生动物的技术和方法。之后,张某良从QQ群里认识的网友那里,购买了2个仿声诱鸟的电媒播放器和猎捕竹鸡的绳套、套圈,并用绳套、套圈自制成14个门套工具。

2020年1月13日至1月21日,张某良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万安县非法猎捕竹鸡5只和山地鼠1只。2020年1月,张某良先后将捕获的5只野生竹鸡宰杀,供自己及家人食用,山地鼠被丢弃在山场上。

经鉴定,张某良猎捕的5只竹鸡均为灰胸竹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张某良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良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灰胸竹鸡,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肖鹰 谢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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