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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部分食品标签上的虚假信息误导过吗?

2019-07-02 11:04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编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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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介:

黄杰,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主任医师,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兼职教授暨硕士生导师,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卫生厅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委员会委员,江苏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会副秘书长,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册审查员。

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是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介绍食品、承载食品说明信息的必要载体,消费者通过阅读食品标签决定是否购买该食品。食品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切说明物必须实事求是,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标示不真实的信息,则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市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往往存在一些“陷阱”,涉及诸如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暗示消费者的情况。如何通过生活中常见的标签问题看标签呢?

一、食品名称中部分字符大小不一、色差深浅明显,将故意隐瞒的信息字符颜色淡到稍不留意就会失察的地步。比如将“柠檬汁饮料”中的“柠檬汁”标示得字体粗大颜色鲜艳,而“饮料”二字淡到几乎忽略。“柠檬汁”和“柠檬汁饮料”是两类不同真实属性的食品,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前者应是纯果汁,而后者的果汁含量只要达到10%即可,二者的果汁含量最多可相差90%。

再比如有的标示食品名称为“肉松”或“肉松面包”的产品,如果不仔细看下方隐藏着颜色淡到几乎被忽略的“肉粉松”三个字,就当作“肉松”了。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前者不允许添加含淀粉类配料,而后者则可以添加。因此现行“肉松”的国家标准(GB/T 23968)规定蛋白质含量应≥32%,其中并无“肉粉松”这类产品,后者的蛋白质含量远低于上述国标。此种行为就是主观故意使消费者将“肉粉松”误解当成“肉松”。

二、利用不同版面或位置将一个食品名称肢解成两类不同属性的食品名称。例如正面标示的是“木瓜牛乳”,背面变成了“木瓜牛乳味饮料”。前者应为“调制乳”,按国家标准规定乳含量应≥80%,而后者则为“风味饮料”,可含也可以不含乳,哪怕只要添加能使产品产生模拟乳味的香精就行。

三、貌似规范的“食品名称”与“食品类别”作派,行误导之实。本来这两者应有着互相隶属的从属关系,通常某一食品类别包含若干个不同食品品种的食品名称。这些食品品种应从属于该“食品类别”并满足其基本的实质性特征。但是,有些食品标签将风马牛不相及的“食品名称”与“食品类别”“拉郎配”。

误导的结果与前例的实质一样,“燕麦牛奶”为“调制乳”,隶属于“乳制品”类,而“复合蛋白饮料”,属于“饮料”类,二者互不具有从属关系。后者每250mL产品中蛋白质含量仅为0.5克,不足前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含量(应≥2.3%)的1/11。

四、“无中生有”。“调味酱”变“海鲜酱”,“海鲜酱”中无海鲜。某“调味酱”标签在醒目位置标示“海鲜酱”,并配有一盘秀色可餐海鲜大虾的彩照。但是,配料表中却没有任何与“海鲜”相关的食材,甚至连产生海鲜模拟风味的食用香精都没有;在“海鲜酱”下方有三个淡得近乎看不见的“调味酱”三个字。为了“避嫌”误导,在不起眼的右上方标有很小的字符:“用于烹制海鲜的调料”。 GB 1013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将“水产调味品”定义为“以鱼、虾、蟹和贝类等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调味品,如鱼露、虾酱……等”的规定。“海鲜酱”与“虾酱”,应同属于“水产调味品”类。根据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既然该产品“通常用于烹制海鲜的调味酱”,应明确其用途,命名为“烹制海鲜用酱”;如果不强调其特殊用途,可命名为“调味酱”。

五、有的产品虚假、夸大声称食品特点,有违科学常理。例如:为声称“用某种大米”的优点,标示“选用某品牌大米,2斤米熬1斤粥”,真不知怎么个熬法?

六、移花接木,违规声称食品治疗、预防疾病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蛹虫草”(一种人工培植的真菌)是一种可用作普通食品配料的新食品原料,但是有的标签上偏要让其傍上“冬虫夏草”(收载入中国药典、不可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中草药)。配料中明明是“蛹虫草”,却将“冬虫夏草”的照片衬于“虫草”二字之后,误导消费者;同时用大量隐含的背景文字声称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功能(如“降低血粘度、改善心血管、疗癣、治百病……)”。

七、将普通食品混淆、误导为婴幼儿食品。一款普通食品“含乳固态成型制品”,根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配料表中的二氧化硅禁止用于“婴幼儿辅助食品(13.02)”,但是,标签上介绍该食品的“食用方法:开袋即食(口含或咀嚼,婴幼儿须在成人指导下食用)”;GB 107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总钠应≤200mg/100g”,而该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明示的“钠”含量竟高达323mg/100g。此外,该标准规定的“无机砷、汞、硝酸盐、亚硝酸盐”等污染物限量指标要求也未在该产品执行的某地方标准中得到贯彻(因为其本来就不属于婴幼儿辅助食品)。将该食品误导为婴幼儿可食用,违反了国家关于婴幼儿食品的强制性规定。

八、近年来一些食品标签上声称“不添加”“不含有”食品添加剂,其实,用标示“色素”代替“着色剂”的错误本身以及其他多数情况下也涉嫌对消费者构成误导。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指出:当使用“不添加”等词汇修饰某种配料(含食品添加剂)时,应准确反映食品配料的真实情况,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某种物质,其原料也未使用该物质,否则可视为对消费者的误导;标示“不添加”法规、标准规定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添加剂,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标示“不添加”的是法规、标准规定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某类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则应标示所有允许添加到该食品中的所有添加剂(防腐剂)的通用名称及其添加量。

例如,白砂糖中大多允许残留极少量二氧化硫(0.1g/kg以下),如果添加白砂糖制成的面包,即便生产过程中未添加二氧化硫,但是经白砂糖可能将二氧化硫带入到面包中。然而,这是属于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带入原则”合法情形。没有证据表明所谓“0添加”的食品比依法、依规、依标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更安全”、“更健康”。同时,也是对这些食品的不公平、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例如虚假、夸大、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以上就是一些生活中常见的“问题标签”,是违反国家相关标准、法规的。平时生活中,我们广大消费者应该擦亮眼睛,对于这些虚假、夸大的标签仔细观察,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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