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月20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平顶山市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食品安全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2月20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平顶山市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食品安全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孙国权介绍,这是平顶山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抓住企业“关键少数”,切实发挥食品安全总监在食品安全中作用的一个有力举措。
根据《办法》,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置、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并明确食品安全总监的岗位职责。
《办法》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
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应急处置职责、工作流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总监督促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封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和现场证据,组织开展召回;在两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此外,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食品安全总监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批发、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参照执行该办法。(吴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