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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家长注意 这些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的事要被禁止了!

2019-06-27 9:51来源:生活报编辑:蒲辉
  

6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议听取了关于《哈尔滨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规定》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家长投票选择送餐单位,不得将教师配餐费用转嫁学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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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餐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学校配餐业务

《规定》明确:

学校应当向家长公布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配餐单位名单,组织家长投票选出三至五家配餐单位。

学校应当根据家长投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综合供餐能力、配送时间、配送距离、食品安全信用情况等因素确定配餐单位,必要时可以邀请家长代表参加实地考察。

学校应当将确定的配餐单位情况向家长说明,并将名单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利用订餐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配餐单位财物,不得将学校教师的配餐费用转嫁由学生承担。

配餐单位对其配送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转包或者分包学校配餐业务。

配餐单位应当配送当餐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学确定出餐及送餐时间,配送食品的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配餐单位应当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重点区域安装食品监控设施,实时展示加工制作过程,接受学校、家长监督。

学校、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学生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学生餐食的主要原料来源、供餐食谱等信息。

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向学生供餐应当实行分餐制。

配餐单位应当配备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

学校食堂、配餐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

制作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使用散装食用油;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照品种将留样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四十八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检测需要,并符合国家要求。

学校食堂、配餐单位使用的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并存放在专用密闭保洁设施内备用。

配餐单位应当配备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配送前应当清洁配送容器和车辆的车厢,并对盛放成品的容器进行消毒。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配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提供食品存放场所并采取保温措施,在存放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配餐单位学生送餐车辆送餐期间确需在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路段通行、停靠的,在保障安全和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准许。

配餐单位未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车辆配送食品

情节严重将吊销许可证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未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委托社会力量承办食堂;未向家长提供食堂视频监控二维码;未按规定的程序选择配餐单位;将学校教师的配餐费用转嫁由学生承担。同时,未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委托社会力量承办食堂的;将学校教师的配餐费用转嫁由学生承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学校未保证食堂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学校未选择量化分级食品安全管理为最高等级的配餐单位为学生供餐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配餐单位转包或者分包学校配餐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罚款。学校食堂、配餐单位未按规定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配餐单位未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车辆配送食品,在配送前未清洁配送容器、车辆车厢,或者未对盛放成品的容器进行消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等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史国立、孙宜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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