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农资打假牵头职责,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筛选了2019年农资打假10个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江苏省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连云港保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18年11月8日,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反映连云港保丰种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种子。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种子部分没有标签,部分与标签标注的品种不符,种子数量总计2.2万斤,销售金额5.28万元。2019年4月,经认定,保丰种业公司已构成经营假种子违法行为,依法对其没收违法所得5.28万元,并处罚款52.8万元。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查处王美莲经营假农药案
2018年4月17日,孟连县农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实名举报,称王美莲经营假农药。执法人员随即进行调查并发现,在当地某酒店出租房仓库发现王美莲库存的20%敌草快水剂3314瓶,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农药样品检测出百草枯6.4%的含量,没有检测出敌草快成分含量,依法认定为假农药,没收该批次农药3314瓶,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42968元。
四川省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彭州康大饲料有限公司使用限制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案
2018年10月30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依法查处2018年1-9月全省饲料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和四川省饲料监察所检验报告,对彭州康大饲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限制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2018年4月12日生产“肉兔母兔配合饲料同创883”过程中使用了金霉素预混剂,涉案产品数量5吨,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14750元。2019年4月9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对该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4750元、并处罚款1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深圳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2019年3月,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汉寿县科裕隆种业经营部开展例行检查,对该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湖南某种业公司生产的“绿银占”水稻种子抽样检测发现,该种子发芽率为76%,判定结果不合格,认定为劣种子。经调查,该批水稻种子共1500公斤,实际由深圳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并以送货方式销售至汉寿县科裕隆种业经营部。2019年6月,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对深圳某种业有限公司做出没收劣种子,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公安机关查处罗某等生产销售伪劣肥料案
2019年5月31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网络获悉,一农资推销团伙在温岭市泽国镇某酒店内召集当地100多位农户举行推销会,兜售一种名为“微生物菌剂”肥料。在台州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台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的支持和指导下,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温岭市公安局捣毁了以罗某、吴某为首的生产、销售伪劣肥料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查扣肥料成品、半成品、原料737吨,查明涉案伪劣肥料6万吨,涉案金额1.5亿元。该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江苏省常熟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公安机关查处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假冒肥料登记证案
2019年5月16日,常熟市农业农村局农林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在常熟市梅李镇沈市村有推销人员以‘请客、送礼、听讲座’的形式向农户推销假肥料,很多农户已经购买。”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涉案肥料标称生产企业为“江苏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标签标注的两个肥料登记证号持有人均为沧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假冒肥料登记证号。调查确认,涉案肥料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涉案金额已超过10万元。案件随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山东省青岛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公安机关跨省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假农药案
2017年至2018年9月,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多起投诉,称在网上购买的注册地址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标称生产企业为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是假农药,经执法人员查实,该公司系虚假注册的黑窝点。因案情复杂,青岛市农业执法部门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将案件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经周密侦查,2019年5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赴河南省郑州市对该公司实施收网行动,现场查获各类农药原料、农药成品7吨及大量生产设备、产品包装、农药图册等,当场抓获造假犯罪嫌疑人7人。经检测,24种农药成品含有违禁成分。经公安机关认定,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公安机关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农药案
2019年2月23日,接到农民投诉,反映在施用樊城区清河口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真骠”牌“苯磺隆”小麦除草剂后,出现麦苗发黄、茎叶枯死、生长抑滞等情况,给农民造成较严重的经济损失。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农村局承办案件后,由湖北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将抽样的农药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出了苯磺隆、炔草酯、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三个农药成分,依法认定为假农药。经调查,该产品是襄阳市樊城区清河口某农资经营部负责人从河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经鉴定,药害造成经济损失达28万余元。案件随后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犯罪嫌疑人已被抓捕归案。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查获48箱安宫康(聚维酮碘栓水溶性实芯缓释护理栓)、26箱20%聚醇醚碘溶液、52张聚醇醚碘NPI标签。经调查核实,安宫康和20%聚醇醚碘溶液均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法认定为假兽药。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中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的全部假兽药,并处罚款20万元,同时吊销该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山西省运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公安机关查处赵某某制售假兽药案
2019年6月4日,根据运城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来的线索,运城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对位于盐湖区南城办环池村北一兽药生产窝点进行检查,发现六种标称上海、北京等企业名称的兽药产品1600余瓶。经查,该窝点负责人为赵某某,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涉案产品均为无证生产,依法认定为假兽药。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