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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发布

2019-12-09 11:44来源:海南日报编辑:吕可意
摘要: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实行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每起案件对举报人的最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办法》明确,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予以物质奖励。

政府服务热线12345和全国12315平台统一受理全省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

奖励举报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和证据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的;举报内容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举报下列范围违法行为的,予以奖励: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三个等级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相关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被举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相关标准的以下倍数计算奖励金额:被处管制、拘役的,按两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5年(不含)以下有期徒刑的,按三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5—10(不含)年有期徒刑的,按四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10年(含)以上有期徒刑的,按五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按六倍计算奖励金额;被判处死刑的,按七倍计算奖励金额。被举报者有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刑期高者计算奖金,不累加奖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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