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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

山东省卫健委部署防暑降温工作

2019-07-09 13:35来源:齐鲁晚报编辑:小可
  

目前,山东省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中暑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山东省卫健委下发《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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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近年来,山东省个别地区已发生过因夏季高温天气引发的严重中暑甚至死亡事件,高温中暑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山东省卫健委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一线救护力量,及时救治中暑患者。《通知》要求,针对易发生中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用人单位和重点岗位,督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扎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宣传防暑降温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和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

《通知》提出,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要组织针对性职业健康检查。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组织高温天气室外作业和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在高温作业场所,要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增强防暑降温效果,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按照规定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岗位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同时要求,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易发生高温中暑行业和单位的执法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要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涉及高温作业的重点岗位,如露天采矿、井下采掘、炼铁(钢)、锅炉、烧窑、巡检等高温作业岗位以及建筑工、环卫工、巡线工、快递员等露天作业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避免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王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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