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记者 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津市监执罚〔202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北辰区刘亮小吃店(刘亮 )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处罚。
据公示显示,2021年1月20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卤香驴肉(低温工艺)进行抽检。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为:检出马源性成分、检出驴源性成分(马源性成分占主导)。2021年2月8日该委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卤香驴肉(低温工艺)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2月23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检查中当事人销售的驴肉其外包装标签标注为“产品名称:卤香驴肉(低温工艺);配料表:驴肉、饮用水、淀粉、食用盐、天然香辛料。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为:检出马源性成分、检出驴源性成分(马源性成分占主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卤香驴肉(低温工艺)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驴肉共计2.5千克,购进的驴肉价格为130元/千克,销售价格为160元/千克,截至2021年1月28日该批次卤香驴肉(低温工艺)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400元(含买样),违法所得为75元(含买样)。
据了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是罚款15000元;二是没收违法所得75元;三是罚没款共计15075元。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