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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推出“严规”强化餐饮商贸场所口罩佩戴

2021-11-15 10:31:31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梁军昌
摘要:11月12日,四川省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出台《关于餐饮商贸场所严格佩戴口罩的紧急通知》,就餐饮商贸场所严格佩戴口罩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梁军昌)当前,部分餐饮商贸等人群密集场所防控措施要求不严,部分群众自我防控意识淡化弱化,不愿戴、拒绝戴、不规范佩戴口罩等现象较为突出,遇到这些情况怎么办?11月12日,四川省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出台《关于餐饮商贸场所严格佩戴口罩的紧急通知》,就餐饮商贸场所严格佩戴口罩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通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年8月版)》等要求,强调科学佩戴口罩是降低传播风险、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减少公众交叉感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的有效措施,既保护自己,又有益于公众健康,在疫情防控严峻的形势下尤为重要。

明确餐饮商贸场所需戴口罩的场景和情形。《通知》明确下列两类情形应戴好口罩:一是处于商场、超市、农产品市场、专业市场、药店、宾馆、茶馆(棋牌室)、旅游景区、“农家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时;二是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提示不同群体正确选择和使用口罩的技巧。《通知》重点对餐饮商贸场所从业人员、普通公众“两类群体”正确选择和使用口罩的“技巧”作出提示。餐饮商贸场所从业人员,包括安检人员、售货员、售票员、厨师、酒店和餐馆服务员、快递员、外卖员、货物配送员、门卫、保安、保洁等在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普通公众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推动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不使用在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医院等环境用过的口罩。

督促各地压紧压实戴口罩上的各方责任。《通知》要求各地应急指挥部要统一领导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化、公安、邮政管理、药监以及文化旅游等部门,强化各方责任,抓好统筹协调,督促终端见效。一是经营者主体责任要重在“抓落地”。采取包干形式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者禁止入内。明确监督劝导人员,并不间断巡场,确保进入场所内人员严格规范佩戴;确保从业人员一律全程佩戴口罩,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严格落实人员测体温、亮码扫码、保持社交距离、环境消毒等措施。二是地方属地责任要重在“堵漏洞”。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原则,各地应急指挥部结合实际做好本辖区餐饮商贸单位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属地管理作用。三是部门监管责任要重在“强执行”。按照职能职责强化对餐饮商贸场所监管,采取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突击检查、联合检查,督促餐饮商贸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餐饮商贸场所落实防控措施不力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关停,待整改到位后,再予以复工和开放;对餐饮商贸场所故意不佩戴、拒不听劝告,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不落实佩戴口罩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强调有关各方要切实保障口罩质量安全。《通知》要求从两个方面严把质量关口,一方面“源头监管”。督促口罩生产企业加强原材料质量把关,进一步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以过滤效率、防护效果等安全性指标为重点开展检测;针对不合格产品开展生产、流通全流程追溯。另一方面“严惩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强化戴口罩行为的宣传引导和社会共治。《通知》指出,要采取“四步法”,加大对戴口罩行为的宣传引导力度。一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广泛宣传戴口罩的重要作用、正确方法和相关要求,引导公众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等良好习惯。二要针对餐饮商贸场所从业人员和消费者采取发放宣传手册、张贴防护海报、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开展重点宣传,提醒保持对疫情的警惕性。三要组织当地餐饮商贸行业协会积极发布疫情防控倡议公约等;鼓励行业协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场景下佩戴口罩指引。四要鼓励公众要求未佩戴口罩的从业人员立即予以改正,或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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