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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落实食药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典型案例

2021-02-24 09:22:43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王美丽
摘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落实食药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典型案例。丰满区检察院紧紧依托检察一体化优势,就疑点难点问题积极寻求上级院帮助指导,确保案件办精办透,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办案效果。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延明泽)202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丰满区检察院办理的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选。

在该案的办理中,由于涉案人员众多,生产、销售链条隐蔽,案情复杂,为精准把好案件办理事实关、证据关,丰满区检察院专门成立分管领导带头的办案组,组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案件研判会。特别是针对该案中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疑点难点问题,丰满区检察院多次向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请示汇报,得到了精准的法律政策指导和高水平的意见建议。在省市院的帮助指导下,办案组对检验鉴定、钱款去向及下游涉案人员等方面情况进行了细化研判,积极开展追诉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彻底清理了这条生产、销售链条。

针对食品药品领域案件社会影响大、敏感度高,且犯案链条隐蔽、办案难度高,丰满区检察院紧紧依托检察一体化优势,就疑点难点问题积极寻求上级院帮助指导,确保案件办精办透,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办案效果。

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平房内生产外包装上印有食健字批号的“降压溶脂三代”“降糖养胰素”“藏方风痛宁”等三种含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被告人孙某某负责整体协调指挥、联系客户、进药,吴某某负责生产包装,宋某某负责发货,李某某负责收付款和沟通协调生产事项。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保健食品是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从被告人宋某某处购进后销售,并向被告人孙某某合计付款人民币241.12万元。被告人李某等18人明知系药监部门禁止销售的保健食品,仍从于某某处进货并加价销售获利。

经检验,涉案“降糖养胰素”内含有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盐酸吡格列酮成分;“降压溶脂”内含有硝苯地平、氢氯噻嗪、卡托普利成分;“藏方风痛宁”内含有地塞米松、诺氟星沙、吲哚美辛成分。上述成分系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及其他西药成分。

2019年1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于某某等19名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5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其余16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均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近年来,保健食品领域案件频发,作为特殊种类的食品,保健食品与百姓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本案发生后,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该案,提出委托检验、查清购销凭证和钱款去向、锁定购买及使用人员等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提取固定证据,深挖细查,捣毁制假窝点,从根本上消灭制假源头,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孙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小作坊内套用不同包装生产保健食品,随意添加西药成分,严重破坏了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办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追诉销售环节的犯罪分子10人,10人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生产源头直到最末端销售的犯罪分子,彻底清除隐蔽的生产、销售链条。

本案保健食品销售范围涉及吉林市及该省其他地区,销售数量达1400余箱,危害性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讲法,以案释法”的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消费、安全消费的理念。走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销售市场的管理,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应移尽移,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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