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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不得设在居民区、工业区

2019-05-17 09:00 来源:大洋网 编辑:陈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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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修改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办法》明确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职责、监督管理等细节。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办法》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不得设在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区域;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潜在场所的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等环境敏感点为主的区域以及工业集聚的区域。而且,《办法》还要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合理布局,生产工作区内的加工区、仓储区、配送区和检验区等各功能区域应当有明显划分,并采取有效的分离或分隔措施。生活区应当与生产工作区保持有效分隔,防止各区域间交叉污染。对生产车间进行透明化设计,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场所进行实时监控及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对加工小作坊负有管理职责,例如《办法》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对其内部的小作坊统一登记证审、统一的进货查验制度、统一的台账集中管理制度、统一的废弃物处理制度等等。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没有建立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如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纳入风险分类分级管理范围,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风险等级,每年开展4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或者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食品小作坊的食品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抽样检验,年度抽样检验的范围应当涵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的所有食品类别,对消费者反映较多或者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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