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活动,会议由程龙瑞局长主持,食药股长周敏对该《条例》进行了讲解。
《条例》于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完善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管理,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条例》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小餐饮取得备案证明后,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同时,规定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
《条例》完善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管理,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推进生产加工规模化和规范化。
《条例》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医疗机构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条例》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加大对未按规定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等行为的处罚。同时,体现“处罚到人”的要求,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赔偿金。(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