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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规范价格行为发出警示告诫

2020-04-28 11:08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郭逸凡
摘要:日前,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督促全市各类市场强化主体价格自律行为,遵循《价格法》强化诚信守则意识,不得散布诱导消费信息,禁止哄抬价格等行为,对未标明价码等犯罪事件从严处置。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黄乾煜 记者朱定荣) 为维护平稳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督促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强化价格行为自律,日前,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防控产品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经营主体发布警示告诫。

警示告诫主要内容包括: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调控干预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加强价格管控和价格自律,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违背消费者(用户)意愿捆绑销售其他商品(服务)或在法律政策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价格或强制消费; 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警示告诫明确,发现实施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恶劣的将公开曝光并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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