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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食品安全条例将于六月一日起施行

2019-04-11 11:12 来源:法制网 编辑:李雯
  

食品安全是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近年来外卖服务、网络交易食品、农村集体聚餐等食品安全隐患,《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全国省一级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了临近保质期的时间,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强化监管手段,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守住舌尖上的安全。
关键词:外卖
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送餐
近年来,外卖市场迅速扩张,用户规模快速增长,并持续保持高增长态势,外卖已成为老百姓又一常态化的就餐方式,人们只需要动动手指,就有餐饮食品送到家里。但“外卖热”的背后却隐藏着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外卖食品安全事件屡屡曝光,引发广大群众担忧。
如何使群众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保障外卖食品安全?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介绍说,食品安全法主要对传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作出了规定,但对餐饮配送服务规范没有提出明确要求,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作出了补充。
条例加强送餐人员管理,要求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送餐活动。同时,加强配送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避免配送过程中食品污染,要求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配送食品,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并对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关键词:保健食品
未经许可不得销售保健食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自身健康的追求也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越来越多地受到大家关注,但部分商家虚假标注功能、违法发布广告、故意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仍较为突出。
为了遏制和打击这些违法行为,条例对从事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除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还要求查验并核对所经营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不得销售依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特殊食品,不得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的特殊食品。此外,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
为保护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以会议或者讲座等任何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禁止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
关键词:临近保质期食品
商场超市要求设立临期食品专区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买回来的食品发现已经快到保质期了,这是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为了保障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条例设置了相应的制度来规范临期食品的经营管理。
根据条例,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临期食品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设置相应的管理要求,对商场、超市要求其设立临期食品专区,而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则要求将临期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同时,强调对临期食品作出醒目提示,确保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临期食品。
条例根据食品保质期的长短,确定临近保质期的时间长短。这是全国省一级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中首次对临近保质期的时间长短作出规定。明确保质期半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三十日;保质期在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二十日;保质期在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十日等等。
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这些标准及时对临期食品采取分区销售、集中陈列出售等措施,同时还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更加严格的临期食品管理标准。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特别是对于现实中比较突出的修改保质期、调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条例明确予以禁止。要求生产经营者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
关键词:农村集体聚餐
提供有偿服务承办者需备案管理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因婚丧嫁娶、建房升学等在农村举办集体聚餐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也产生许多食品安全隐患。
“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的人员健康无法保证,这些人员大多是举办者的亲朋好友,未经正规餐饮从业培训和健康检查,有的可能患有传染性疾病;加工卫生条件简陋,大多选择在家中、空地举办,没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没有清洗消毒设备,就餐环境易受污染;所需蔬菜、肉类、酒水等不完全由村民自产自用,原材料进货渠道复杂,特别是广西气候湿热,高温时间长,食品原料在采购、运输、存放等环节容易变质发臭。”陈伟雄分析说,这些因素容易导致集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十分必要和迫切。
条例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条例规定,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同时,考虑到农村实际,当前强调重在引导,不作强制性要求。鼓励举办者和承办者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报告,由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及时向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目前,有不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采用承包或雇用等方式,聘请专门从事这一行服务的人员进行食品加工制作,对这一部分从事有偿服务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条例规定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备案,以便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掌握其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对其开展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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