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代表我国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为我国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规范国家级经开区管理,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等文件,指导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加快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出台了本地区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我区一直没有制定关于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的管理办法。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经济开发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2002〕100号),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和职能、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的基本要求、加强经济开发区的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的奖惩措施等内容,没有涉及开发区的申请和认定等事项。当时,列入管理的开发有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3家开发区。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自治区对开发区等经济集聚区引领外向型经济发展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开发区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实现开发区的梯队化发展,迫切要求制定我区自治区级的开发区管理办法。
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文件列明及自治区有关领导也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要加快制定自治区级经开区的认定、考核管理办法,并对制定期限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桂发〔2016〕13号)中指出:“培育发展一批自治区级经开区,建立健全园区晋档升位、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加大利用外资和外向型经济指标在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形成梯次推进、持续发展的园区体系。”自治区副主席张晓钦在2017年商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促进我区经开区壮大和升级。今年起要认定一批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先在A类工业园区中择优授牌,具备条件时争取申报升格为国家级经开区。建立外向型经济集聚区考核机制。要对集聚区利用外资、进出口、加工贸易等指标进行考核,要看是否有外向型招商人才,是否有固定的外资招商团队。通过考核促进集聚区提升聚集产业、引领开放的能力。
二、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共6章14条款。第一章是总则,明确广西自治区级经开区的定义,明确自治区商务厅为设立、考核、升级、退出等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经开区的综合协调管理等各项工作。第二章是自治区级经开区的设立,明确设立自治区级经开区的前置条件、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三章是自治区级经开区考核,明确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对自治区级经开区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四章是自治区级经开区升级,明确了自治区级经开区升级的条件和申报程序。第五章是自治区及经开区退出,对自治区级经开区实行退出机制,并设定了自治区及经开区退出的条件。第六章是附则。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自治区级经开区设立共明确了8项条件,其中对一些重要经济指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在主营业务收入、税收收入等指标位列自治区园区前列;外贸进出口、加工贸易、实际利用外资等外向型经济指标位列自治区园区前列;工业总产值须达到100亿元以上或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2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
其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关部门,依照设定程序开展实地考察,组织评审,达到申报条件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与国家级经开区的衔接
设立广西自治区级经开区,是广西申报国家级经开区的后备储备,是广西促进经开区梯队化、递进式发展重要举措。综合考核排名前5名的广西自治区级经开区,可按商务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
五、退出机制
对广西自治区级经开区实行引入退出机制,对综合考核位列自治区最后3位的自治区级经开区,由自治区商务厅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综合考核位列全区最后2位的自治区级经开区,由自治区商务厅予以黄牌警告;对连续3年综合考核位列全区最后2位的自治区级经开区,实行退出机制,退出自治区级经开区管理序列的经开区按一般开发区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