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积极支持开发区整合优化和创新发展、促进开发区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全区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8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开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支持开发区整合优化和创新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以下简称《开发区财政政策》),旨在通过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推动我区开发区建设取得新成效,引领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做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开发区财政政策》出台背景
2017年1月,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提出“必须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2018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8号),第十条明确“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2018年9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宁党办〔2018〕82号),第二十三条提出“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科技、商务等相关部门要立足开发区发展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整合优化和创新发展的政策,整合优化财政资源,支持开发区建设,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开发区财政政策》。
二、《开发区财政政策》主要内容
《开发区财政政策》共七条,其中新增政策五条,整合现有支持政策两条,主要以建立完善支持开发区创新发展机制为核心内容:
(一)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为促进开发区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鼓励地级市属开发区设立一级财政,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体制,其资金管理、财政财务管理、预决算编制等事宜,统一纳入委派政府的财政统一管理。
(二)实行开发区税收增量全额奖补政策。自2018年起至2021年,实行“基数保留、增量奖补”的财政激励政策,以上一年度各开发区所产生的税收自治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超出基数的增量部分,自治区财政在下一年通过转移支付全部奖补给开发区。
(三)建立开发区土地出让收益倾斜机制。开发区土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由市县政府安排用于开发区土地出让支出规定的项目支出。
(四)重点支持潜力大高质量发展的开发区建设发展。从2019年起,综合考虑开发区产值、税收、科技研发投入等总量和亩均效益以及增长贡献等因素,在整合现有园区低成本化改造项目资金的基础上,再新增安排资金,每年选择3-5个基础条件好、成长潜力大、投入产出效益高的开发区予以重点支持,资金由开发区统筹使用,并优先用于开发区低成本化改造项目。
(五)建立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利益分享机制。鼓励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与本地开发区主导产业不符的项目推荐至主导产业相符的异地开发区,可按比例分成落地方的财政收入,具体比例由双方政府协商,自治区财政根据市、县(区)政府之间协定的数额,通过年终结算划转收益。
另外,第六、七条为现有政策,即:现有财政政策优先向开发区倾斜,继续对年度效能考核排名靠前的开发区进行奖励。
三、执行
《开发区财政政策》于2019年2月20日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