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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9-03-05 16:01 来源:青海政府网 编辑:薇恩
  

生态有价  损害必偿

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我省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8月13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作出了部署。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共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环保理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将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这个制度的出台实施也将进一步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和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

当前,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于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未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我省是生态大省,同时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时有发生,而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制度不完善,影响了污染者担责的有效落实,方案的出台是建立健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然要求。

建立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实现损害担责、弥补制度缺失、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对于提高违法成本、抑制恶性环境事件发生、确保受损害的公私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维护社会与环境公平正义,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总体要求

《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省生态环境现状,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核心,以生态环境损害担责为重点,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为技术支撑,以生态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为抓手,积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机制;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权利人和义务人以及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和赔偿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加快构建符合青海省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到2020年建成责任明确、途径多元、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应赔尽赔、修复有效、信息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了赔偿权利义务主体、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规范了损害赔偿工作程序及完善相关配套工作机制等主要内容。

(一)赔偿权利义务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实施方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各市(州)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省人民政府管辖;各市(州)人民政府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实施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对免责情形作出规定,对于现行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赔偿适用范围。《实施方案》确定了4类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第1、2类根据中办、国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前两类情形予以确定,与国家方案一致。第3类对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参考2017年1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有关环境污染罪的入罪标准,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与当前生态环境立法与司法的协调、一致和统一。第4类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赔偿情形,对涉及湿地、森林、草原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森林法》、《草原法》、《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分别规定了依法赔偿条款,因此特增加一条兜底规定,以确保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

(三)损害赔偿范围。《实施方案》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付的费用),与国家《方案》保持一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调查评估鉴定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五类。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失赔偿的规定,考虑实践的可操作性,对各类别予以一定的具体化。

(四)赔偿工作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既依照国家《方案》规定,又参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和《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特点,进行了适当的补充与完善。按照损害赔偿时间顺序,明确为开展初步调查和鉴定评估,进行赔偿磋商与诉讼,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评估修复效果四个阶段的工作程序。

(五)配套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明确了相关部门具体职责,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度、赔偿磋商制度、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管理制度,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并确定了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机构)完成相关制度建设,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奠定基础。还特别说明了,若机构改革当中职能调整,部门分工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的部门分工相应承担工作职责。

四、保障措施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省委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确定为2018年全省重点改革事项。根据方案要求,我省已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实施方案》同时将所涉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明确了任务分工,以便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经费保障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优先考虑实际需要,在政策、资金、项目和技术等方面予以倾斜,提供支持。在加强技术保障方面,建立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综合管理平台,统筹管理各项工作。同时加强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创新公众参与形式,鼓励公众参与到此项改革工作中。方案最后还规定了军地协调机制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我省出台的这个方案在与中央方案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结合青海实际,进一步增加了可操作性,为我省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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