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1号)(下称《实施意见》),对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管理。
一、改革背景
1985年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经济效益增长的一定比例浮动,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2018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要求各省(区、市)制定实施意见,于2019年1月起全面实施。
二、改革目的和意义
通过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约束作用,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继我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后,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阐明改革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改革适用范围,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
二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提出不同类型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指标,明确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划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明确预算基数、预算周期及预算执行方式。
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他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5倍(含)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最高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不含)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全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采用备案制或核准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提出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的改革要求,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明确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职责,并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
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国有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应定期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是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成立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分别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总工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意见》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统筹推进改革工作。
四、特色亮点
一是为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细化了工资总额调控标准。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但对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含)的充分竞争类商业企业和达到 2.5倍(含)的其他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幅进行限定。同样,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对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不含)以下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有利于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既为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增长留下了充足的增长空间,又有利于维持企业工资水平稳定,保障员工正常工资水平,调节过高收入,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二是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实施意见》提出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5%。通过工资总额增减进一步激励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三是结合我省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意见》提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工资总额核定中统筹考虑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特殊人才、职业经理人和技术要素转化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