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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降了

2019-03-05 13:14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万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降了!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将小区项目收费率和零散项目征收费率调低0.5%,即,小区项目降为5%,零散项目降为10.5%。此外,复建房、学校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百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计算方法:

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减免:复建房、学校可免缴配套费

《通知》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广州市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同时,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通知》还规定,相关建设单位可以申请退还配套费。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单位;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政策,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而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建设单位,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配套费。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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