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下称《土壤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下称《固废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大气条例》)将正式实施。
这3项法规均较为明确规定相关主体权责,同时《大气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固废条例》明确危废转移电子联单具有和纸质联单等同的法律效力。
“近期出台的众多环保法律法规,为我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省生态环境厅宣教交流处处长许金洲表示。
此次修订的《大气条例》共9章87条,确定了详细的监管内容,同时对工业污染、移动源污染、扬尘污染等的防治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也指明违规违法行为方面的处罚力度。
“条例还首次明确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副处长张瑞凤介绍。以工业企业为例,《大气条例》指出,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申报,同时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其实有些植物也会挥发有机物,现在条例也提出建议。”张瑞凤表示,负责林业和园林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选择适当的绿化树种,减少植物源污染。
“固废领域涉及的范围比较大、牵涉部门比较多,而且之前各部门对自己的权责不清。”省生态环境厅固废与重金属管理处主任科员刘彩霞指出,此次《固废条例》细化各部门权责,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除厘清政府部门监管权责,《固废条例》也指出产生固废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定期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现在有些企业不走合同,私自将固废、危废交给其他公司处理,这其实是严重违法的。”省生态环境厅固废与重金属管理处处长吕凤林指出,固体废物等的处理必须与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合同制转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