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
2018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我市组织各区各部门对本市设定的证明事项开展了专项清理。经认真审核汇总,形成了该《通知》,决定取消市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6项。
二、《通知》中证明事项的清理范围
该《通知》主要将本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重点是清理上述文件中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由有权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三、《通知》取消了哪些证明事项
《通知》共取消证明事项6项。其中依据我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5项,一是《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设定的证明事项1项,为拟录(聘)用、调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二是《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分别为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根据市政府文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规定,要求出具的证明事项1项,为办理招工手续,调出地综治情况证明。
四、取消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通知》中6项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拟录(聘)用、调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直接取消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设定的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建筑质量合格证明4项证明事项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替代;根据市政府文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规定,办理招工手续时,要求出具的调出地综治情况证明,调整为拟入户人才承诺制、诚信制度管理等方式,由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综治管理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核验,并在入户环节审核把关。
二、《通知》中证明事项的清理范围
该《通知》主要将本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重点是清理上述文件中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由有权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三、《通知》取消了哪些证明事项
《通知》共取消证明事项6项。其中依据我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5项,一是《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设定的证明事项1项,为拟录(聘)用、调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二是《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分别为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根据市政府文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规定,要求出具的证明事项1项,为办理招工手续,调出地综治情况证明。
四、取消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通知》中6项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拟录(聘)用、调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直接取消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设定的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建筑质量合格证明4项证明事项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替代;根据市政府文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规定,办理招工手续时,要求出具的调出地综治情况证明,调整为拟入户人才承诺制、诚信制度管理等方式,由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综治管理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核验,并在入户环节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