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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19-08-29 8:42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刘英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宁建鹏) 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8月27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四章二十九条,对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该《办法》规定:地方标准分省、市两级。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或者地理标志产品的重要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

《办法》规定: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规划;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组织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地方标准复审;组建、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办法》还就“地方标准的制定”提出如下要求:一是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与其他推荐性标准相协调;二是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三是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四是不得设定部门、行业管理权限,不得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或者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

就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办法》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标准宣贯和实施,对重要的地方标准进行解读,在宏观调控、社会治理、产业推进和行业管理等工作中发挥地方标准的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把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依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周期届满6个月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复审建议。未及时提出复审建议的,视为建议废止。

《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新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标准涉及的生产技术、检测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况需要复审的。

《办法》不仅明确了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地方标准复审等职责,还强调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立项意见,指导地方标准起草,参与地方标准审查,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等职责,充分体现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标准利益相关方的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作为该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承担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未组建技术委员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作为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体现了标准的技术性特点,落实了法律要求,理顺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关系。

《办法》规定了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和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备案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细化了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立项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研究建议基础上提出立项意见、指导起草、参与审查,责任单位负责起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审查把关、批准的总体工作程序,确保利益相关方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提升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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