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目前关于散装和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监督管理要求大多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中,食品标识管理的依据缺少完整性、统一性、系统性、权威性。为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适应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需要,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标识标注行为,防止虚假和欺诈,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修订《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具体来看,《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七章共59条。第一章共4条,主要内容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第二章共11条,主要规定了食品标识基本要求和通用规定;第三章共24条,主要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识的具体标注要求;第四章共5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做好食品标识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求;第五章共4条,主要规定了监管部门加强食品标识监管工作的职责要求;第六章共9条,主要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共2条,主要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和《办法》发布实施日期。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标识标注内容方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规;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有关产品注册、备案的管理文件要求。保健食品标识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符合相关要求: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按照注册或备案内容标注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名称、规定单位质量或者体积产品中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
保健功能,为注册或备案的功能名称;
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标志,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
经辐照的保健食品或使用了经辐照原辅料的,应当标示“本产品经辐照”或者“XX原料经辐照”内容;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标示“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保健功能项中标示“补充XX营养素”;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
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备案产品“本品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声明。
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名称作为食品名称;
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另外,第二十一条指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符合九项要求,其中乙醇含量在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味精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保健食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保健食品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年**月**日”的方式描述。(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