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考核监督、奖惩等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党内法规?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也就是“四个最严”,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明确并严格落实责任制。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对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出要求。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起草了《规定》。《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于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提高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记者:《规定》的出台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规定》是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长效机制。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存在不小差距,迫切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为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规定》紧紧抓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等5个方面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职责作出明确,既明确了职责“是什么”,也明确了“怎么干”,还明确了履职到位与否“怎么办”,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党政领导齐抓共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强大合力。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组建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的首要责任。《规定》的出台,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必将更加有力地督促地方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提升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记者:《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责任提出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规定》对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等5个方面的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作出明确: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
记者:《规定》对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围绕食品安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规定》涵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工作的责任。
其中,对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明确包括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规定》将食品安全各个领域的工作都纳入进来,并明确责任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各领域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记者:《规定》如何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答:《规定》明确了三大督促落实的手段。一是跟踪督办。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二是履职检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评议考核。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着重强化了结果运用,明确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记者:在奖惩方面,《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规定》坚持奖惩分明,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规定》明确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定》明确未履行《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规定》明确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