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张伟嘉)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贩运、屠宰以及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违法屠宰、生产经营不合格畜产品等违法行为,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打击行动。
全面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组成由畜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针对“3.15”曝光的“瘦肉精”问题,举一反三,对辖区所有猪牛羊养殖(场、户)、运输车辆、活畜交易市场、畜类屠宰企业全面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紧盯“瘦肉精”等非法添加行为,强化活畜交易市场和收贮运环节监管,严查“瘦肉精”生产源头和违法交易行为,依法落实属地“瘦肉精”抽检责任和企业“瘦肉精”自检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严防虚假承诺和记录。收贮运环节,重点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落实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情况、交易市场活畜检疫证明开具情况、收购贩运记录登记情况等。屠宰环节,重点检查活畜入场“瘦肉精”抽检和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核查相关档案记录,严防虚假记录。
各地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排查过程中,要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瘦肉精”快速筛查,严格落实随机抽样要求,避免出现“绿色活畜”应付检测问题。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在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发现“瘦肉精”违法问题的,要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要紧盯专项打击行动中发现的“瘦肉精”问题线索,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瘦肉精”制售源头和问题产品销售链条,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和地下销售网络。
全面打击畜禽私屠乱宰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畜牧(农业农村)牵头,认真开展畜禽屠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注水、注入其他物质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落实情况,加大对停产整改企业巡查检查力度,及时收回已经取缔畜禽屠宰企业的资质证书。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及违法所得。各地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线索的倒查溯源,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畜禽,私设屠宰场(点)、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面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动物违法行为。
重点严查养殖环节是否存在不申报产地检疫、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法违规调运销售的问题;运输环节是否存在不凭检疫合格证明运输、不使用备案车辆运输活畜的问题;生猪、肉牛、肉羊出栏时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检测“瘦肉精”的问题;活畜出栏或运输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动物耳标的问题。
全面打击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成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畜牧(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组织对猪牛羊肉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贸市场、超市、肉制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场所采购、加工、经营的猪牛羊肉是否来自正规渠道,是否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存在未经正规渠道采购肉品、采购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行为。结合实际,重点对牛、羊肉及其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要把“瘦肉精”列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提高查处违法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的针对性。各部门要加强检打联动力度,对于抽验中发现问题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查清问题源头,及时通报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形成执法合力,从快、从严查处购进、销售、使用含“瘦肉精”猪、牛、羊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全面打击兽药饲料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集中组织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强化畜禽生产源头兽药饲料隐患排查和专项打击,严查违法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