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李飞 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津市监执罚〔202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南开区三辰烟酒商店(杨海燕)因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罚。
据显示,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天津市南开区三辰烟酒商店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7瓶52°480ml/瓶“海之蓝”、20瓶42°480ml/瓶“海之蓝”、2瓶42°480ml/瓶“天之蓝”和3瓶38°500ml/瓶“泸州老窖特曲”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当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方许可证明、进销货票据。2020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白酒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份从个人手中购进了7瓶52°480ml/瓶“海之蓝”、20瓶42°480ml/瓶“海之蓝”、2瓶42°480ml/瓶“天之蓝”及3瓶38°500ml/瓶“泸州老窖特曲”白酒在店内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履行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明等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证明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信息。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为4980元。
据了解,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瓶52°480ml/瓶“海之蓝”、20瓶42°480ml/瓶“海之蓝”、2瓶42°480ml/瓶“天之蓝”及3瓶38°500ml/瓶“泸州老窖特曲”白酒;二是处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