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示天津市静海区百业商贸有限公司泰山道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原味黑花生案(津市监执罚〔20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显示,2020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静海区百业商贸有限公司泰山道购物广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原味黑花生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月5日,执法人员根据原味黑花生的检验报告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5千克原味黑花生过氧化值经检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黑花生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没款合计50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