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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判决售卖高仿“百威啤酒”案

2020-01-02 13:58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王玲
摘要: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两公司售卖高仿“百威啤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20万元,有力打击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售卖高仿“百威啤酒”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两家企业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20万元。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食品店销售的baiwanbeer的易拉罐啤酒,制造商为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监制为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并有“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装潢要素侵害了原告第189607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罐体上突出使用的字样侵害了原告第1221628注册商标专用权;罐体正面及侧面“Baiwanbeer”字样侵害了原告第1711371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诉称,百威啤酒自1995年进入中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产品整体装潢具有明显区别特征。上述被告做法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合理费用80万元,消除影响,被告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蓝色柔情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啤酒原液由百惠公司提供,本公司仅灌装,系产品监制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构成侵权,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

百惠公司辩称,公司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原液生产者,被诉侵权的商标、包装装潢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无关,不应承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被告食品店未答辩。

经整体和主要部分比对,浦东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第18960795号商标在结构、色彩搭配、要素、构图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加之原告涉案第18960795号商标具有较高固有显著性,经原告长时间使用已然获得较高知名度,在隔离观察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不易察觉二者细微差异,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法院因此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罐体正面标识侵害了原告涉案第189607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Baiwanbeer”侵害涉案第17113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者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所诉侵权产品罐体背面以白色字体出现的“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并未将“百威”二字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经查,并无证据显示案外人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或从事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活动。而被诉侵权产品标明由蓝色柔情公司监制、百惠公司制造,二者将其公司名称、商标等标识体现在产品上,可以认定为产品的制造者或生产者。原告主张二者共同实施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行为,法院予以确认。

因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以及涉案商标的许可费均未能查明,上海浦东法院在充分考量原告的百威品牌啤酒、涉案商标、涉案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判决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2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食品店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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