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中午12时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交议案截止时间。据介绍,北京代表团代表共向大会提交10件议案,涉及学前教育、老年人权益保障、金融监管、司法鉴定等内容。
刘伟代表领衔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闫傲霜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制定《算法法》的议案和关于加大《刑法》中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处罚力度的议案,庞丽娟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法》立法进程的议案,马一德代表领衔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立法的议案,齐玫代表领衔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厉莉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的议案,阎建国代表领衔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以规范司法鉴定行业诸多问题的议案,高子程代表领衔提出关于修改《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为及时制止正在进行中的违法建设提供法律依据的议案和请求修改《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37条,以改善营商环境,落实中央精神更好地服务国家大局的议案。
全国人大北京团积极踊跃通过议案法定方式建言献策。10件议案的质量高,8位领衔代表中有连任代表,也有专业律师和基层司法从业者,都有丰富的参政议政和法律实践经验。代表们在经过深入调研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郑重提交了议案。
厉莉代表介绍了她2019年提交的议案。她说,金融监管原属中央事权,从2012年开始探索将一部分金融业务监管职责交给地方。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进一步明确小贷、典当、融资担保等业务由中央制定规则,地方实施监管。但目前地方在履行金融监管职能中还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授权,导致地方行使金融方面的执法权和监管权时,面临于法无据的困境。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厉莉也发现,金融案件审理工作,需要高度重视府院协同问题。“司法是一种事后评价,只能在案件发生后,通过事后评价来引导规范大家的行为,但如果行政管理能挺在前面,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她说。
在赴市金融局开展专题调研,并充分了解其他省份金融监管部门工作情况后,厉莉提出了这一议案,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对地方金融监管范围、职责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授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对经营主体进行监管等权力。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能明确,为地方金融部门行使监管职能提供法律依据,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也就越安全。”厉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