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4起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福州市鼓楼区中城之嘉食品店、棕嘉食品店、佳和之嘉食品店等3店因销售有两个生产日期的草莓罐头各被罚1万元;福州市长乐航城晖杰蛋糕店因生产“早产”饼干被罚3万元。
经查,福州市鼓楼区中城之嘉食品店、棕嘉食品店、佳和之嘉食品店等3家店铺,均于2018年1月6日从福州市仓山区自然美牛奶店购进6瓶“同发”草莓罐头,罐头外包装标识有两个生产日期,标识比较清楚的生产日期为2017/04/08,另一个生产日期则比较模糊。今年8月2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3家食品店店各罚款1万元。
今年5月11日,长乐航城晖杰蛋糕店在店内烘焙制作5罐饼干,饼干原料从福州市长乐区航城青心烘焙材料馆购进,但成品饼干标签上却标明“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5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该蛋糕店未有制作这批次饼干的生产纪录情况。该蛋糕店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此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该蛋糕店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开展自查,全面清理货架,清查其操作间及食品仓库,未发现其他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7月15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蛋糕店改正,没收扣押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5罐饼干,罚款3万元。(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