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38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食用农产品1大类,有3批次样品检出禁用药物,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其中,左云县客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生产日期2018年8月17日)检出氧氟沙星,检出值为27.6 μg/kg。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另外,长治市城区现华白条鸡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东田良屠宰场生产的半片鸭肉(生产日期2018年8月20日)和鸭腿肉(生产日期2018年8月21日)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值分别为1.0 μg/kg、2.4 μg/kg。
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通报农业相关部门,责成相关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各市12331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