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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增工资增 效益降工资降

2019-03-05 17:06 来源:宁夏政府官网 编辑:zz
  

1月16日记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约束力,对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明确了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的要求,即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5%且小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10%。

此次出台的《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上,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工资怎么增怎么降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且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以下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范围内确定: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营利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

3.功能类和文化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8倍以上的;

4.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

5.金融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营利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60%范围内确定;

2.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我区将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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