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保障全省幼儿园、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校车服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据2017年底统计,全省基础教育阶段有439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拥有校车,共计611辆,其中,37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车46辆,占全省校车总数的7.5%;402所幼儿园有校车565辆,占全省校车总数的92.5%。全省黄南州、果洛州没有校车,西宁市和海东市校车占全省校车总数的90.67%。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基本实现就近入学或入寄宿制学校就读,校车使用主要集中在幼儿园,且以民办幼儿园为主,因生源分散、路况及交通通行条件不一、车辆状况参差不齐,交通安全运行监管难度大。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等19厅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以及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印发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开展校车服务应把握的几项原则
在校车服务工作中,要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思路,把握好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以县为主原则。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县(市、区、行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是多措并举。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学生不因交通问题而辍学。
三是因地制宜。以县(市、区、行委)为单位,认真排查摸底,准确掌握当地学生需求,充分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解决幼儿园幼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三、加强学生交通需求保障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校车使用范围。市(州)、县(市、区、行委)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
(二)优化学校网点布局。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精神,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确保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居住分布、村镇建设、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保证学生就近上学,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三)加强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与管理。按照国家和青海省中小学标准化办学标准,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寄宿制学校建设配备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餐厅、厕所、浴室、取暖、饮用水设备等设施;配备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教学辅助、生活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科学安排寄宿制学校学生作息时间,丰富学校文化生活,注重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让寄宿学生满意、家长放心。
(四)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因学校布局调整有开通公交线路需求的学校,应及时整修道路,优先保障公共交通,对规模较大寄宿制学校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重要上学放学时段,合理配置和调度客运车辆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对已开通途径学校的公交线路,要科学设立港湾式候车站亭,并要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确保学生有车可乘,安全出行。
四、我省校车运营的主要模式
我省校车运营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公办学校的校车运营模式。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财税部门贯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政策激励,支持确需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开展政府购买校车服务,鼓励当地客运公司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校车服务与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二是民办学校的校车运营模式。坚持“政府主导、学校运作、部门监管、财政奖励”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由民办学校出资购买校车或者购买校车服务,自主经营,合理定价,独立核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共同管理;政府适当给予运营奖励。
五、如何保障校车服务方案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建立由省教育厅厅长任总召集人,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青海保监局、省总工会、共青团青海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等19个部门(单位)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建立机构,强化组织领导。
(二)建立财税支持、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政策和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校车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列入财政预算。公安、税务、物价、保监等部门制定校车服务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建立农牧区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对于涉校涉生农牧区公路建设,按照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的“三优先”原则,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三)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路面巡查,及时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严查处学生用车交通违法行为;安排专门力量,在车流量较大且交通情况较为复杂的中小学门口设立交警护学岗,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联合集中开展学生用车打非治违行动,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四)建立督查考评制度,学校校车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始终保持高压状态,针对目前社会上还有非法车辆或三超车辆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实际情况,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行政、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门、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物价、学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需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严格执行“六定”管理,严格校车注册登记,严格建档管理,严格驾驶人员审验、校车维护等,确保校车安全运营和乘坐校车学生、幼儿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