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了牟取私利,违法添加荧光增白剂……在此我真诚悔过并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愿意对我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月10日,两则特殊的公开道歉信在汉中本地一家报纸刊登,引发市民热议。
4月11日,华商报记者从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汉中南郑男子童某和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处刑罚,并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根据汉中市南郑区法院判决显示,汉中南郑区男子童某、张某自2013年起设摊点经营生鲜猪肉。2018年5月,二人在明知不能向猪肉上涂抹荧光增白剂的情况下,先后将成分不明的粉末状增白物加水勾兑后涂抹于其出售的猪肉表皮,以达到增鲜增白的效果。被群众举报后,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人销售的猪肉摊点进行检查,提取样品猪肉三份送检,南郑区公安局侦查中亦提取样品送检检测。经检验该猪肉样品中均检出荧光物质。经专家评估,该荧光物摄入过量,有潜在的致癌风险。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为谋取利益,违法添加国家禁止在食品、药品中添加的荧光物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违法行为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童、张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在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