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食罚〔2018〕070026号,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保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经调查,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11月14日期间经营的保健食品东晟牌氨基酸口服液(批号:20170809)经检验,氨基酸含量(4.05g/100ml)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Q/SDS 0002S的要求(≥7.02g/100ml),该食品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1040盒,货值11960.00元,违法所得1586.52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涉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资质、批准证书、出厂检验报告、企业标准、购进单据、购进及销售涉案产品的记录表、退货单等为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经营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保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鉴于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涉案产品过程中能够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企业标准,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在获知产品不合格后,能够停止销售、启动召回,有将召回产品退回供货商等风险控制措施。前述情形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应当从轻处罚情节、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第(四)、第(五)、第(七)项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综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86.52元。
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电话:020-38835114)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