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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非洲猪瘟 落实“两项制度”

2019-05-08 13:36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刘颖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如何在保证切断病毒传播链条的同时,保证猪肉产品正常供给满足需求?“关键在于实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5月7日,海南非洲猪瘟防控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海南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落实“两项制度”对于打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攻坚战至关重要,我省将推动“两项制度”落实到位,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作为生猪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主体,生猪屠宰企业承担着防控动物疫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在生猪屠宰厂(场)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便于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止病毒污染猪肉流出,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

根据相关要求,对屠宰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主要要求是: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取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生猪进场前以生猪运输车辆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混合后进行检测。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病变的,要立即停止屠宰,将可疑生猪转至隔离间,并采集病变组织和血液样品进行检测。

对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应用的要求是:屠宰厂(场)检测非洲猪瘟病毒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驻场官方兽医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屠宰厂(场)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及时按规定将阳性样品送样复检。复检为阴性的,可以恢复生产。复检为阳性的,48小时后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屠宰检疫内容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疫流程主要包括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等。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官方兽医监督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对没有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的屠宰企业,对屠宰后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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