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这意味着现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核查发证+市场监督”管理模式改为“企业自我声明+政府后续监管+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
市面70%以上商品都有固定的量限,这样的商品被叫做定量包装商品。例如一瓶白酒500ml、一袋面粉5kg等,都是定量包装商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2001年,我国借鉴欧洲在定量包装商品上实行“e”标志的经验,决定在我国推行定量包装商品“C”标志(“China”第一个字母)制度,并首批确定酒、食用油、方便面、米、奶粉、牛奶、纯净水等13种定量包装商品可在其净含量标注前或后标注“C”标注。随着近年来“C”标志的深入开展和推广,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是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其产品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定义的均可申请使用“C”标志。商品贴有“C”标志,即表明其产品净含量是有保证的,消费者可据此放心购买到足量的商品。
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达到《规范》有关要求的,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企业已达到《规范》要求,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声明后即可在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
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使用C标志前不再对其计量保证能力进行核查,不再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公开声明后,如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发生变化,企业要及时通过相关网站作出变更或注销声明。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使用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我声明而使用C标志,或者按照规定使用C标志后不能履行承诺、存在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使用C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