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水产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3大类7批次产品进行了评价性抽检,抽检结果全部合格,合格食品信息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
2.水产制品评价性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4.保健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5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水产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藻类干制品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检验项目包括蛋白质、脂肪、亚油酸、α-亚麻酸、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与总脂肪酸的比值、芥酸与总脂肪酸的比值、反式脂肪酸最高含量与总脂肪酸的比值、碳水化合物、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1、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维生素C、生物素、钠、钾、铜、镁、铁、锌、锰、钙、磷、钙磷比值、碘、氯、硒、胆碱、肌醇、牛磺酸、左旋肉碱、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比、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二十二碳六烯酸(22:6n-3)与二十碳四烯酸(20:4n-6)的比、长链不饱和脂肪酸中二十碳五烯酸(20:5n-3)的量与二十二碳六烯酸的量的比、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水分、灰分、杂质度、核苷酸、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M1、黄曲霉毒素B1、硝酸盐(以NaNO3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阪崎肠杆菌。
三、保健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及经过有关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等。
(二)抽检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铅(Pb)、总砷(As)、总汞(Hg)、钙(Ca)、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