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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三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9-04-12 13:27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编辑:红云
  

4月12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中涉及到吉林省的生产企业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作了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6号)中,共涉及吉林省6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公主岭市华强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健粮食红蛋(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同济店销售的标称公主岭市华强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健粮食红蛋(鸡蛋)的生产日期为2018-5-12,检测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复检机构为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4日对公主岭市华强商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企业公主岭市华强商贸有限公司产蛋鸡喂食抗生素类药物导致鸡蛋兽药残留。公主岭市华强商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此案已移送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查处。已责该企业进行整改,华健公司加强对养殖户的管理工作,把好质量关。

二、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同济店经营的华健粮食红蛋(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同济店销售的标称公主岭市华强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健粮食红蛋(鸡蛋)的生产日期为2018-5-12,检测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复检机构为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4日对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同济店立案调查。经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企业公主岭市华强商贸有限公司产蛋鸡喂食抗生素类药物导致鸡蛋兽药残留。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百货有限公司同济店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单位销售的鸡蛋检测出恩诺沙星,涉嫌经营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吉食药监食行罚〔2018〕4号。已责该企业进行整改,继续加强对索证索票的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超市。

三、李春香供货的精分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吉林省榆树市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来自李春香(供货商)的精分牛肉,磺胺类(总量)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9日对李春香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榆市监行处字(2019)2061号。

四、吉林省榆树市万客隆超市销售的精分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吉林省榆树市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来自李春香(供货商)的精分牛肉,磺胺类(总量)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9日对榆树市万客隆超市立案调查。经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为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4条第一款第一项,126条第一款第三项,《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第五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榆市监行处字(2019)2060号。企业已经整改完毕。

五、吉林省长春市七十八县水果批发市场的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台佳缘果品超市销售的来自吉林省长春市七十八县水果批发市场的桔子,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4日对七十八县水果批发市场立案调查。经查,无法确认不合格产品与标称的生产企业有关。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无法确认不合格产品与标称的生产企业有关。

六、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台佳缘果品超市销售的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台佳缘果品超市销售的来自吉林省长春市七十八县水果批发市场的桔子,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4日对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台佳缘果品超市立案调查。经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整改措施:加强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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