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陈建飞 赵泽瑞) 阿拉善盟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阿拉善盟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指导意见》积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工作,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阿拉善盟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自查频次,常规性自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开展专项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表,做好相关记录。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常规性自查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责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卫生安全及使用运转状况等。当出现以下食品安全问题时,如消费者投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整改时间;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阿拉善盟市场监管局将企业自查与各级监管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自查制度,提高自查质量,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对现场检查发现企业自查报告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