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水利厅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市、县全面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意见提出,各市、县水利系统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农村饮水安全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2019年6月底前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完成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供水服务电话“三个公开”。
2019年10月底前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2019年底前明确农村千人以上供水工程责任人、服务电话和标志牌,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创新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分区分类推进农村饮水工程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