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火锅“渝宗”在甘肃开店了,正当市民大快朵颐时,两家火锅店打起官司,“重庆渝宗”状告“甘肃渝宗”侵权。4月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侵权案件的终审判决。
“渝宗”商标起纷争
法院审理查明:“渝宗”火锅从2007年创立。2009年“渝宗”商标获准注册,有效期截至2019年7月6日。自2017年5月20日起,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派公司)经许可开始使用“渝宗”商标,且有明确授权,利派公司可以对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利派公司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在重庆各区开设了多家餐馆经营“渝宗”火锅,另外在全国各地有多家火锅加盟店。在经营期间“渝宗”火锅获得了相关的荣誉证书多份。2018年1月16日,武都渝宗老灶火锅店(以下简称渝宗火锅店)注册成立,在陇南市武都区东江5号楼经营火锅,在其店面门头、宣传板、海报、点菜单、筷子包装袋、火锅锅具、餐巾纸包装盒等多处突出使用了“重庆渝宗火锅”的标识。
利派公司调查取证后,将渝宗火锅店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渝宗火锅店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渝宗”标识;2、判令渝宗火锅店停止使用“渝宗”字号;3、判令渝宗火锅店赔偿利派公司的经济损失30万元;4、判令渝宗火锅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甘肃省高院终审判决:侵权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利派公司与渝宗火锅店均为火锅店的经营者。利派公司以“渝宗”商标作为火锅餐饮品牌,该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根据媒体对“渝宗”火锅的宣传报道,及该火锅获得的荣誉证书,可以认定利派公司使用“渝宗”商标作为火锅餐饮品牌,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影响,而渝宗火锅店作为同为火锅店的经营者,却使用“渝宗”作为字号,同时在门头、宣传板、海报、点菜单、筷子包装袋、火锅锅具、餐巾纸包装盒等多处突出使用“重庆渝宗火锅”标识,该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也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渝宗火锅店与利派公司之间有一定联系,违反商业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渝宗火锅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一审判决: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武都渝宗老灶火锅店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渝宗”商标的标识;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武都渝宗老灶火锅店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渝宗”商标的字号;三、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武都渝宗老灶火锅店赔偿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含合理费用);四、驳回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方渝宗火锅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渝宗火锅店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没有规范使用企业登记名称。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与利派公司“渝宗”商标几乎相同的标识效果,已构成对利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综上所述,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